微信小店母婴类目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母婴类目管理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简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情况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母婴 全部 全部(暂不开放的三级类目除外)

二、【入驻与退出】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入驻规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定向准入类目的相关资质要求

(1)如需入驻二级类目「奶粉」、「营养辅食」,需提供微信小店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证照:

a. 如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亦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b. 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2)其余要求请查阅 《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母婴」定向准入标准》。

2.2 入驻流程

2.2.1 请阅读《微信小店「类目资质」使用指南》,使用电脑浏览器打开「微信小店后台」 > 手机打开微信APP > 「扫码进入我的小店」,按照系统页面提示和要求上传提交所需材料。

2.2.2 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判断:是否需申请品牌认证。操作流程参考《微信小店「品牌认证」流程指引》 。

(1)如需在定向准入的二级类目「奶粉」或者「营养辅食」上架商品,必须先进行品牌认证、再申请类目。品牌认证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使用该品牌申请对应的「奶粉」或「营养辅食」类目。操作流程参考《微信小店「品牌关联类目」流程指引》。

(2)如果商品品牌辨识度较高,为提高用户辨识度和品牌影响力,建议申请品牌认证。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商家、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和《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细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3.2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3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四、【商品要求】

4.1 商品资质要求

4.1.1 禁止出售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达人出售或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4.1.2 部分特殊商品的相关资质要求

(1)如需在二级类目「喂养用品」上架涉及“食品级”或入口接触材料的商品:需提供不含双酚A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可证明符合对应宣传使用方式或功效性(如:“可入口”等)/安全性(如:“无毒”等)检测项的质检报告。

(2)如需在二级类目「童装」、「童鞋」、「童装内衣裤」、「婴童寝居」、「妈妈专区」上架涉及特殊材质的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3)如需在三级类目「安全座椅」、「童车童床」、「暖奶消毒」、「食物存储」、「辅食料理机」、「吸奶器」、「婴儿理发器」上架涉及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商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如需在三级类目「宝宝护肤」、「洗发沐浴」、「洗衣液/皂」上架商品,需根据以下情况提供:

a. 国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b. 进口: (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5)如需在「母婴」下所有三级类目上架进口商品,则需要提供:

a. 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的「品牌」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一致)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路内,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b.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证明需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标题

(1)商品标题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且需如实描述:

范围 商品标题
通用标题 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

示例一:贝亲(Pigeon)婴儿奶瓶宽口玻璃水瓶 新生儿奶壶宝宝奶瓶 进口瓶身 160ML绿SS奶嘴(新生儿)

示例二:gb好孩子 婴儿车 可坐可平躺 背带可调节 前扶手可拆卸 单手收车 轻便儿童推车 黑色 D619-0203

临期标题临期商品(必填)+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

示例:临期商品 嘉宝混合蔬菜营养谷物米粉宝宝辅食高铁米糊250g*1袋

奶粉标题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型号/规格/用途)

示例:飞鹤卓睿幼儿配方奶粉3段750g*1罐

童装童鞋标题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款式/颜色/尺寸等)

示例:巴拉巴拉羽绒防寒男女大童外套 粉色宽松款

母婴礼盒标题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礼盒(必填)+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适用年龄(必填)

示例:英氏新生儿手摇铃礼盒 宝宝握爪训练 0-1岁

(2)如商品已临近保质期,须在标题中注明“临期商品”字样,商品是否为临近保质期的认定标准详见:

保质期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 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临近保质期 <9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30天≤保质期<90天 1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20天) 临近保质期 <10天
15天≤保质期<30天 5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10天) 临近保质期 <5天
6天≤保质期<15天 2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5天) 临近保质期 <2天
2天≤保质期<6天 1天≤临近保质期<2天 临近保质期 <1天

其他规范要求:

(1)商品的品牌信息须标注在商品名称或型号/规格之前,“其他信息”在标题中的位置不限;

(2)标题品牌须与主图品牌信息一致,标题品牌须与商家授权品牌信息一致;

(3)标题要和类目属性对应,如商品属于奶粉,标题只能是二级类目【奶粉】下相关三级类目,不允许出现如“儿童推车”、“宝宝零食”等其他无关类目关键词。

4.2.2 涉及特殊材质商品的【商品标题】额外要求

(1)标题要求

商品 定义 使用标题关键词的相关商品要求
羊毛羊绒针织品 纯、全、100%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纯、全、100%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必须达到100%;

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1) 标题含“纯/全羊绒”: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2) 标题含“纯/全羊毛”: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达到100%;

(3) 标题含“羊绒”针织品: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30%及以上(含本数);

(4) 标题含“羊毛”针织品: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30%及以上(含本数);

(5) 羊绒或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下(不含本数)的针织品,标题只能使用关键词“针织衫”或“毛衣”,不得使用“羊绒”或“羊毛”;

注明:针对“羊绒混纺”“羊毛混纺”等词语使用,必须满足(1)、(2)、(3)、(4)关键字的使用规范。

(6) 标题中不允许同时出现“羊毛”、“羊绒”叠加,若该针织品的羊绒、羊毛成分均大于30%,且两者含量一致,可自行选择一个名称使用。

羽绒服装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明示值不得低于50%标题含“羽绒”:必须满足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不得低于50% 。
真丝服装指桑蚕丝或柞蚕丝100%的服装标题含“蚕丝”:必须满足含蚕丝量不得低于30% 。

(2)允许误差范围

特殊材质种类 含量范围 允差范围 说明
山羊绒 / 5% 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羽绒 10%≤绒子含量<50% 3% /
50%≤绒子含量<95% 5%
山毛、丝绸、皮草等 某一部分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特性纤维,且总含量≤5% 可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但需说明“xx纤维除外”,标明纤维含量允许误差为0 /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

当某种纤维的含量≤20%

(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
某种纤维含量≤10%(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3%

4.2.3 商品材质的描述文字规范

常见品类/面料及定义宣称要求
羽绒服以纺织机织物/针织面料为主要面料,以羽绒为主要填充物生产的各种服装。填充物为羽绒,且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 ,才可宣称羽绒服。
丝绸服装含有蚕丝或绢丝机织丝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丝绸服装。/
桑蚕丝针织服装桑蚕丝与其他纤维混纺、交织的针织服装。/
真丝面料名称,是相对于仿真丝绸面料而言的,一般指纯蚕丝(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木薯蚕丝等)织造而成。蚕丝含量大于等于90%的面料可宣称为真丝。
毛针织品精、粗梳纯羊毛针织品和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其他动物毛纤维亦可参照。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才可宣称为羊毛衫
羊绒针织品精、粗梳纯羊绒针织品和含羊绒30%及以上的羊绒混纺针织品。(1)含羊绒30%及以上的羊绒混纺针织品,才可宣称为羊绒衫;

(2)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标示/宣称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皮革皮革是生皮通过加工、鞣剂变性等处理所获得的一种不易腐烂的天然高分子生物材料。通常用于服饰、箱包、鞋类。(1)皮革产品规范的材质标称方法是“牛皮革”、“羊皮革”,而不是“牛皮”、“羊皮”。由于传统称呼已经广为消费者所接受,故二者可以通用。

(2)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需要标注“移膜”“剖层”字样,不得与头层混淆。(如未标注移膜/剖层等,直接宣称牛皮革的,视为头层牛皮)

(3)鞋类产品规定: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的,不能标注为“皮革”或“剖层(皮)革” ,可标注为“超厚涂饰革”或“超厚移膜革”等。

(4)背提包和旅行箱包等要求:皮革基体的涂层厚度或覆膜厚度大于皮革基体厚度,不宜单独标注“皮革”,可标注为“复合材料”。

棉织物棉织物又称棉布,是以棉纱为原料织造的织物。纯棉/全棉/100%棉:指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棉纤维组成且纤维含量允差为0(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除外,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
麻织物麻是从各种麻类植物取得的纤维。

麻织物是指麻纤维(包括苎麻和亚麻)纯纺织物及其混纺或交织物。

常见的麻纤维包括大麻、亚麻、苎麻,其中大麻又称汉麻或者火麻(因大麻具有歧义,平台统一禁止宣称,可用汉麻或者火麻替代)。

4.2.4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2) 规范示例

a.奶瓶

需清晰真实地展示商品主体,并保证图片质量要清晰,颜色要真实,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可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检测认证 第三张主图——细节高清图
微信小店母婴类目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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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婴儿车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折叠图 第三张主图——细节高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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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奶粉

需清晰真实地展示商品主体,并保证图片质量要清晰,颜色要真实,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可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背面图 第三张主图——成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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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视频号橱窗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非腾讯的第三方平台账号等联系方式;

(2)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产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保修期、CCC证书编号、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产状、重量等信息;

(3)洗护用品需上传商品标签标识图:具体要求请见4.2.9;

(4)儿童化妆品(含护肤品)应当在商品主图或者商品详情页展示销售包装标注的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5)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6)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7) 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视频号橱窗用户而夸大。例如:不可夸大或随意填写保修期(如随意写保修10年或者终身保修等),应按照质保卡上的日期或者保修证明等相关材料上的实际情况填写;

(8)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的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9)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0)婴幼儿奶粉、高段位奶粉商品需说明奶粉奶粉段数或适用年龄(如有例外情况,需要标注说明)、使用方法、成分等;

(11)含奶粉相关商品基本信息涉及以下内容:商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产地、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方式、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地址等 ;

a.食品添加剂:需展示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

b.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c.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示;

(12)洗涤护理标签:洗涤、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纺织品维护;

(13)婴幼儿服装(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需满足GB31701-2015A类标准,同时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14)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3岁以上至14岁及以下的儿童):至少满足GB31701-2015B类标准;

(1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满足GB31701-2015C类标准;

(16)对于防辐射服装、孕产妇一次性内裤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涉及宣称抗菌,需要提供有抗菌性能检测项目且符合的检测报告;

b. 对于宣称具有防辐射功能产品,需要提供屏蔽效能的检测报告,并与宣称的效果一致;

(17)对于一次性内裤,还需要满足卫生标准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要求。

4.2.6 商品标识标签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标识标签要求
母婴 童装/童装户外服饰/童装内衣裤 根据GB/T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使用说明需要涵盖以下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可根据产品特征自行进行选择是否需要标注)
童鞋 根据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需要标注以下内容:1)每只鞋上至少标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和鞋号、货号;2)内包装(含吊牌):至少标注产品名称、鞋号、材质,产地、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三包规定、执行标准、生产日期、颜色、货号和质量等级;3)外包装:至少应标注商标或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友情提醒:具体每种鞋的标识还应结合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标注
妈妈专区 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外:1)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2)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4)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5)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6)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
洗护用品

4.2.7 商品推广的合规宣传规范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不得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医疗用语,如“医用级、疗程”等。

(3)不得发布混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信息混淆、商品外观混淆、商标混淆等。

(4)奶瓶奶嘴类婴儿用品:

a.母乳代用品的商品宣传,不允许使用哺乳妇女形象,禁止宣传“人乳化”、“母乳化”及其他类似名词。

b.商品宣传“防呛奶、防胀气”须出具相关的功能证明,禁止宣传“不呛奶、不胀气”。

c.商品材质成分宣传须提供相关的证明确保安全可靠,如“食品级材质、不含BPA、不含双酚A”等。

(5)奶粉:

A.全段奶粉商品宣传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或内容:

a.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奶粉可部分或全部替代母乳;

b.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d.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e.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f.原料来源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g.非进口奶原料来源不得进行宣传进口相关内容;

例如: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h. 对于羊奶粉产品,不得在宣传中使用“适合过敏体质的宝宝”等内容;

i.不得含有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j.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贴近母乳”或近似术语表述;

k.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B.1-2段奶粉商品宣传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或内容:

a.不得对1、2段奶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b.不得针对1段奶粉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满减、买赠、优惠券、折扣、专柜价市场价与直播间实际售价对比等);

c.通过直播形式开展促销活动时,如有1段挂车,需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页、或直播背景板/贴片/OBS组件等,明确展示“1段奶粉不参加任何活动”字样;

d.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C.商品推广内容应具有事实依据,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使用绝对化、断言或功效保证类词汇。

a.绝对化描述,如:首选 / 首推、最优/最好、第一等;

b.保健及功效性描述,如宣传商品可促进排便、提高免疫力、促进生长发育等。

D.推广过程中若描述到产品中所含元素词汇(如益生元/OPO/有机等),需在商品详情页提供对应成分表、及资质证明材料,否则禁止宣传。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营销推广规范】

5.1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1.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1.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母婴类目,需遵循《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母婴」定向准入标准》、《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1.3 商家、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1.4 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禁止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险」管理规则》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7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微信小店低质商品&店铺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商家售后申诉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腾讯相关规则及协议的,腾讯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腾讯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腾讯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3) 封禁视频号账号;

(4) 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 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 关闭订单;

(7) 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 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 限制流量;

(10) 禁止商业化投放;

(11)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微信小店违规申诉管理规则》的规定及系统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中止或撤销。

九、关于【特殊情况所需资质】的说明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定向准入类目 / 商品涉及的资质
母婴 全部 全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食品的企业,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材料:

a. 微信小店主体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作为替代;

b. 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作为替代;

c. 经营销售【母婴】下三级类目【婴幼儿配方乳粉】商品的企业,需额外提供婴幼儿乳粉配方注册证明。

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4. 《CCC安全认证证书》: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CCC产品认证范围)需提供。

5. 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6.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国产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7.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母婴商品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证明需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

8. 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9. 宣传服饰含除菌相关,如“抗菌”“防菌”“抑菌”等功效时:商品资质处需提供含相关检验项目的合格质检报告。

十、【附则】

10.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各方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10.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各方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10.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微信小店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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