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

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

引言

为促进服务商、合作作者有序发展、良性协作、互助共进,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良好的用户体验,共同维护绿色、文明、良好的视频号环境,腾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微信小店服务商入驻条款》、《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关协议规则,制定《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一、定义

1.1 微信小店服务商定义

微信小店服务商是指通过微信服务商平台入驻并开通微信小店服务商功能,为微信小店商家提供开店指导,引导商家达人至视频号开播,提供直播间策划、搭建、实施、主播孵化、直播复盘、选品、售后、物流、数据复盘、产品功能使用、带货问题解决等多方面培训指导的主体,本规则中又称为“服务商”或“你”。

1.2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中其他相关名词具有与《微信小店服务商入驻条款》中相同的定义。

二、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微信服务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或“平台”)并开通微信小店服务商功能的所有用户(以下简称“服务商”或“你”)。

三、服务商准入要求

3.1 服务商应保证提交给平台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完整。

3.2 准入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盖章);

(2)服务商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微信小店服务商拦截准入,在业内信誉良好,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其开展运营的其他平台未受到严重处罚。严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或达人发生违规、侵权等行为被多次扣除信用分、警告、停播、限流、停止服务、通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有权机构开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查询截图、录屏),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信息等进行判断。

四、服务商行为规范

服务商应当遵守《微信小店服务商管理规则》及平台其他规则。

五、附则

5.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你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你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你的处理不免除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在本平台、微信小店、微信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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