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新商成长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用于助力新商家持续经营,商家在活动期间达到相应门槛即可获得流量激励。
请详细阅读以下规则,以便顺利满足激励要求,获得平台奖励。
一、激励对象
在2024年7月1日00:00:00至2024年12月31日23:59:59(北京时间)期间完成微信小店/视频号小店注册的商家(后文简称“指定新商”),不含在7月1日0点前完成视频号小店注册但在前述时间内升级至微信小店的商家。
二、激励内容
1000点电商成长卡*3张(达到要求的小店每月激励1张,连续3个月)
三、激励计划细则
3.1 激励资格条件
指定新商需在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后的90天内,且最晚不超过完成注册后的180天(后文简称“指定期间”),有效动销订单数与GMV同时满足如下3个条件,即可获得享受激励的资格:
条件1:有效支付GMV ≥ 10000元
条件2:有效结算GMV ≥ 3000元
条件3:有效动销订单数 ≥ 50笔
例:微信小店店铺A于2024年9月10日成功注册,首笔普通订单用户于9月20日完成支付,微信小店店铺A截至2024年12月19日总共有效支付GMV超过1万元,结算GMV超过3000元,订单数超过50笔。从2024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店铺A的相应视频号账号将连续三个月获得每月1000点电商成长卡,可用于直播或短视频加热。
普通订单:除抽奖订单外的商家销售订单。
有效支付GMV:指定期间内用户完成支付且未申请退款的订单金额。不包含涉及纠纷和虚假交易的订单。
有效结算GMV:指定期间内用户完成支付,未申请退款,且实际结算的订单金额。不包含涉及纠纷和虚假交易的订单。
有效动销订单数:指定期间内用户完成支付且未申请退款的普通订单笔数,不包含涉及纠纷和虚假交易的订单。
指定期间说明示意
3.2 激励发放
(1)发放方式:激励将以电商成长卡形式发放至符合激励条件商家的特定视频号账号,特定视频号账号判断逻辑如下:
若商家店铺类型为视频号小店,则特定视频号账号为该视频号小店绑定的商家账号;
若商家店铺类型为微信小店,则系统将按照以下优先级自动判断特指定视频号账号:优先发放至商家对外展示视频号账号,若店铺没有对外展示视频号账号,则发放至指定期间有效支付GMV最高的关联视频号账号(带货方式需为店铺自营),若商家店铺在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后的第90天仍无前述视频号,则无法获取本计划下激励。
(2)发放时间:激励预计将在首笔普通订单完成支付后的第91天、121天、151天各发放一次1000点电商成长卡;受节假日及技术支持影响,实际发放可能有所延迟,具体时间以收到电商成长卡时间为准。
3.3 电商成长卡使用说明
(1)电商成长卡使用范围: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的电商成长卡仅能用于获得激励的视频号账号。
(2)电商成长卡有效期:发放后立即生效,有效时间段为自发放之日起30个自然日。
(3)电商成长卡查看路径
路径一:在活动周期内,每次激励下发后,将于“我的视频号-视频号私信”中收到私信,点开私信即可查看奖励发放的电商成长卡及相关数据。
路径二:获得激励的视频号管理员,在视频号「加热视频或直播」中进行加热时,也可以看到活动发放的电商成长卡
(4)电商成长卡使用方法
电商成长卡的使用方法、投放方式等可参考使用界面中的说明以及如下链接:《微信视频号-视频号直播加热-帮助中心》《微信视频号-视频号直播加热FAQ》
四、注意事项
4.1 平台方有权依据产品情况、运营情况、技术能力等因素自行决定参与本活动的参与对象范围,参与本活动应满足的条件、资质等要求。
4.2 你需确保有资格参与本活动,参与本活动不会导致你违反任何对你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4.3 你因参与本活动所取得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及获得的电商成长卡,未经平台方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4 你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舞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欺骗他人参与本活动、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材料、用不正当手段绕过本活动规则)参与本活动,或利用本活动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的行为。否则,平台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计划参与资格、取消奖励等措施,亦有权收回你已领取的奖励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法律声明
5.1 鉴于互联网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你理解并同意,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或灾害事件、计划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或调整的、计划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举办的),平台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消除异常情况或调整、暂停、取消本活动,因此造成你损失的,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如你未满18周岁,则不允许参加本活动。
5.3 因与本活动相关的规则解释、计划开展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你同意与平台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和平台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即本规则的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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